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在我市注册成立、正常纳税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电讯、供电等企业除外)。
2、补贴对象
(1)上述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人才,引进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5年内首次购买住房(不含商业、办公等性质),且须由所在企业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申请购房补贴。来邮时间按首次在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计算。
(2)新引进的在我市申报并获批国家、省和扬州市人才工程资助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5年内首次购买住房(不含商业、办公等性质),可申请购房补贴。创业人才来邮时间按在邮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计算,创新人才来邮时间按首次在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或首次在邮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间计算。
二、补贴标准
1、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给予购房补贴5万元/人,其中“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给予购房补贴7万元/人。
2、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给予购房补贴15万元/人。
3、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团队核心成员、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给予购房补贴30万元/人。
4、省“双创团队”核心成员、“双创人才”给予购房补贴35万元/人。
5、引进的对本市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
三、申报时间及程序
1、申报时间: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为申报期。待扬州人才码开通后可进行线上申报。
2、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填写《高邮市企业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经企业把关后加盖公章,并向所在乡镇(园区)申报。
(2)审核。各乡镇(园区)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对乡镇(园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
(3)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将资金拨付至人才个人。
四、申报材料
1、《高邮市企业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含学信网证明)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含上级批文)、技能等级证书(含上级批文)复印件;
4、申请人劳动合同或人才聘用协议书复印件;
5、申请人在本市正常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录、工商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证明;
6、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建商品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二手房合同);
7、个人诚信承诺书;
8、属于本细则保障范围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要求
1、购房补贴采取“先购房,后补贴”的办法。同一名人才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同时符合多个类别享受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并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其中一方享受全额补贴,另一方按自身层次享受50%补贴金额。
2、人才在享受购房补贴后,租房补贴停止发放。
3、人才购买一套住房实际购房金额低于申请购房补贴的,按实际购房金额发放。
4、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房屋自商品房合同备案或二手房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不满5年的,用人单位和人才须及时报市人社局备案,经审核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按实际服务年限每不满1年20%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人才退还购房补贴后,所购房屋方可上市交易。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人才住房”信息库,对领取购房补贴的房产加注“人才房”信息并加强交易登记管理。
6、购房补贴申请人须签订诚信承诺书。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享受补贴资格,收回已领取补贴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有关事项
1、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引进的人才,继续实施《高邮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邮政办发〔2018〕257号)。
2、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